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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收”同担责,守护那片海

青岛海事法院

Qingdao   Maritime   Court


“捕”“收”同担责,守护那片海
一起跨海域、跨省域非法捕捞违法收购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这种‘电捕鱼’的非法捕捞行为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改变海洋渔业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的损害是巨大的。进行损害海域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要的费用总额至少需要总渔获物价值的3倍,而想要恢复到之前的环境也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这是青岛海事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跨海域跨省域非法捕捞、违法收购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时,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评估结论。


01
事 件


2022年2月至4月,李某和朱某分别驾驶渔船从浙江舟山沈家门码头出发,到江苏、山东黄海海域违法跨海域捕捞作业。捕捞中,使用电鱼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分别捕捞渔获物5万余斤,销售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吴某驾驶收购船和李某、朱某一同出海,一方面上船收购他们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进行贩卖,另一方面给他们提供必要的补给品。








02
观 点


    
认 错

“我们这种(电捕鱼)做法很不应该,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一定好好配合。”了解到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巨大影响,李某和朱某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捕捞行为的严重错误,也愿意尽自己的能力去赔偿海洋生态损失、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反 驳

但案件审理在吴某这儿又起波澜。“我觉得我没违法。我开渔运辅助船进黄、渤海违法吗?我收渔获的时候给他们一些船上的必需品违法吗?都是香烟、酒、粮食和青菜,有什么违法的?”“我就是去收鱼,我不收也有别人收,他们是不是用电脉冲和小孔径网捕鱼我也不知道,捞鱼是不是超出作业范围我也不知情,凭啥要一起承担责任?”“他们这段时间捕鱼的时候我不在,我可没跟船一块去。”吴某拒不承认自己对李某和朱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知情,认为自己收购水产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法 官

怎么认定李某、朱某和吴某的赔偿责任,怎么让吴某心服口服,怎么更好地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青岛海事法院法官王妍娥认为,关键是证明吴某的违法收购行为与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之间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证明他们是共同侵权。


03
解 决

王妍娥多次联系检察院、海事局、相关证人及被告进行调查,仔细翻阅航行轨迹、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判决理由逐步成型。

通过证据材料的相互佐证,王妍娥发现吴某十余年来长期在浙江舟山区域负责收购并贩卖渔获物,对涉案船舶的作业资质、范围、方式和收购渔获物的合法来源等应该有能力辨识。自2022年2月以来,他便随同李某、朱某出海,上船收购渔获物,在案发时,他的渔运辅助船也在非法捕捞的船队中,具备观察捕捞船是否具有禁用渔具的条件。吴某还同时为多艘捕捞船提供补给,可以让他们不间断地进行海上违法捕捞作业,存在放任李某、朱某侵害渔业资源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与过错。

面对详实的证据材料,严密的判决理由,吴某终于心服口服,“需要我承担的责任,我一定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就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这起跨海域跨省域的非法捕捞、违法收购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到此圆满结束。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海事法院还与相关单位机构召开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替代性修复研讨会”,共同研讨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措施、跨海域联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行性、具体修复方案等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审理相关案件有了依据。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主动发挥海事法院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司法职能,与相关涉海部门积极构建联动协作机制,一定能形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守护好我们的蓝色家园。”王妍娥眼神坚定,信心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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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均来源网络编辑:娄雅灵 张超

审核: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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